活動公告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
危險性機械代行檢查員職前訓練班
【訓練目的】
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規定,危險性機械非經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,不得使用,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,危險性機械包括固定式起重機、移動式起重機、升降機及吊籠等。各行各業經常使用之危險性機械,如其結構強度不足、設計或安裝不當、維修保養不良或操作疏失,稍有不慎極易發生災害事故,造成重大財物損失及人員傷亡,亟需落實檢查及管理。
危險性機械之定期檢查、重新檢查、變更檢查等,本會目前係委託中華鍋爐協會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、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3家代檢機構辦理。依規定經本項訓練合格領有結訓證書者,於該等代檢機構有代檢員缺額時,方得應徵擔任代檢員職務,故請符合報名資格,有意加入前開檢查工作者,把握機會踴躍報名。
壹、主辦單位:行政院勞工委員會
貳、協辦單位: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
參、訓練項目:
(一)學科課程:包括法規課程、專業課程及強度計算課程等,合計150小時(課程表如附件1)。
(二)術科實習:經學科課程測驗合格者,需再參加術科實習至少80座次。
肆、報名資格:符合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所訂資格者(如附件2)。
伍、上課日期:學科課程預定於98年9月起辦理,採假日上課方式實施。
陸、上課地點:分桃園、台中、高雄3區辦理,惟報名人數不足時將依情況調整。
柒、學雜費:包括講師鐘點費、實習指導費、講師差旅費、場地費、租車費及講義印製費等,由參訓學員平均分攤。惟如參訓人數較少,平均分攤之學雜費超過1萬元時,為避免造成參訓人員過大經濟負擔,學雜費之收取以1萬元為上限。
捌、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98年9月1日止。
玖、出勤及成績考核:依本項訓練學員手冊規定辦理。
(一)缺課超過上課總時數1/10者,不得參加學科課程測驗。
(二)學科課程測驗合格者發給證明文件,嗣後由各代檢機構依代檢員缺額情形,選用前述合格人員辦理術科實習,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結訓證書。
拾、報名方式及受訓通知:
(一)請填妥報名表(如附件3),並檢附相關證件影本,於98年9月1日前以電子郵件、傳真或郵寄至本會勞工檢查處第二科彙辦。
(二)本會將俟報名人數統計結果,再行通知相關訓練事宜,學雜費及照片(2吋半身照片2張)請於開課前繳交。
拾壹、本會聯絡單位:勞工檢查處第二科
聯絡人:黃新武
聯絡電話:02-85902752
傳真號碼:02-85902745
電子郵件: nitta@mail.cla.gov.tw
通訊地址:103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6樓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