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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修正草案規定
舊制勞退金 不得抵押、擔保
〔99.1.14自由時報 記者 鍾麗華 台北報導〕
不少勞工欠債後,被迫將退休金讓與,預先抵押、甚至拿去做擔保,但勞基法修正草案規定,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,不得讓與、扣押、抵銷或供擔保品,以免喪失退休金保障勞工老年生活的意義。
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指出,勞退新制採勞工個人帳戶制,而勞退條例已規定,勞工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,不得讓與、扣押、抵銷或提供擔保。但勞退舊制卻沒有這樣的規定,因此修法防堵。
孫碧霞指出,舊制的勞退準備金目前有十二萬二千多家企業提撥四千多億元,是屬於雇主所有,不像新制每個月提撥到勞工的帳戶,但不少勞工可能在達到舊制退休金請領條件前,被迫先將退休請求權抵押給債權人,一旦修法後,類似的抵押全屬無效。
至於退休金入帳後,債權人能否扣抵?勞委會表示,如果勞工可舉證入帳的錢屬於退休金給付,債權人就不能從帳戶扣錢。不過,孫碧霞也坦承,入帳後,勞工若欠債,要留住退休金難度很高,但修法仍要往保障勞工權益的方向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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