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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查核區間:1020726~1020826

環保法規:
102.08.05噪音管制標準:並修正全文,主要修法重點為a.一、 修正各管制區時段區分,以符合民眾生活作息時間;b明定測量時之氣象條件、量測地點、操作條件等規定;c.加嚴不同場所類別噪音標準三分貝;d.明定風力發電機組量測及噪音標準值。

102.08.05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: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,主要修法重點為a.明定個案通案再利用展延時應檢附文件;b.規定檢測紀錄保存期限為三年;c.修正附表煤灰等21項再利用管理內容及增訂廢潤滑油再利用內容,並給予三個緩衝期。
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://law.moj.gov.tw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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